4 行政執行處對於逃漏稅又不在查獲後限期內繳稅者,常採用下列那種強制處分?
(A)管束
(B)管教
(C)管收
(D)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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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1), B(28), C(7112), D(16), E(0) #242649

詳解 (共 4 筆)

#2300116

拘提----刑法、刑訴、行政執行法...即以強制力促使義務人(債務人、擔保人自訴人、證人等)到場  

管收-----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於一定期間內拘束義務人之自由,以促其完納應繳金額,均為應用國家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履行  

 

拘束---民法上所規定的權利行為。是指一般人民在來不及向公權力請求協助時,得以自力救濟的方式,例如自助行為對他人自由暫時拘束,以維護自身權益。  

 

管束----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執行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當人民有符合管束行為時,限制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其中若管束由警察所為時,必要時並得施以械具,管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管束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管束

 

拘留----係一秩序罰的種類,前祇見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此種手段的處罰方式。係對違反社維法之人,施以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加重可延長至五日)的拘留


33 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與管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管收由地方法院裁定;管束由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 
(B)管收期限不得逾 24 小時;管束期限則不得逾 3 個月 
(C)兩者皆須以公法上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D)兩者執行前皆須經告戒程序

答案:A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拘提24小時→管收三個月(可再延長三個月一次)(每個月至少提詢三次)

行為不行為義務:需書面告誡(27條第二項)
即時強制:管束24小時

(A)管收由地方法院裁定;管束由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    (O)

管收__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須經告戒程序    ,由地方法院裁定管收-->期限則不得逾 3 個月

管束__即時強制                  -->不須經告戒程序,由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管束-->期限不得逾 24 小時

(B)管收期限不得逾 24 小時;管束期限則不得逾 3 個月   (X)--相反
(C)兩者皆須以公法上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X)--管束為即時強制
(D)兩者執行前皆須經告戒程序  (X)--管束免告誡


整理自阿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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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647
  所謂管收係指拘束債務人或有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職務之人(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言。
管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有管收之事由
(二)須債務人未提供相當之擔保(視狀況而定)
(三)無禁止管收之原因(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二條之3、第二十四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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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888
管束是即時強制,不經預告。不得逾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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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558
管束 VS. 管收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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