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行政執行處對於逃漏稅又不在查獲後限期內繳稅者,常採用下列那種強制處分?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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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風 高一下 (2017/06/28)
拘提----刑法、刑訴、行政執行法...即以強制力促使義務人(債務人、擔保人自訴人、證人等)到場 管收-----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於一定期間內拘束義務人之自由,以促其完納應繳金額,均為應用國家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履行 拘束---民法上所規定的權利行為。是指一般人民在來不及向公權力請求協助時,得以自力救濟的方式,例如自助行為對他人自由暫時拘束,以維護自身權益。 管束----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執行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當人民有符合管束行為時,限制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其中若管束由警察所為時,必要時並得施以械具,管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管束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管束 拘留----係一秩序罰的種類,前祇見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此種手段的處罰方式。係對違反社維法之人,施以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加重可延長至五日)的拘留33 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與管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管收由地方法院裁定;管束由執.....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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