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受僱者若遭受雇主因性別所為之差別待遇而受有損害時,受僱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負擔損害賠償
及回復名譽之責任,於該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A)受僱者對雇主基於性別所為之差別待遇需負舉證責任
(B)受僱者先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之後雇主須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C)受僱者與雇主各負百分之五十之舉證責任
(D)一開始即由雇主對己身無差別待遇之事實負完全之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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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629), C(18), D(32), E(0) #1221334
統計: A(124), B(629), C(18), D(32), E(0) #1221334
詳解 (共 2 筆)
#1628428
性別工作平法 第31條(差別待遇之舉證)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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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6099
我以為B是在說"雇主對非因為性別因素產生的差別待遇負舉證責任"→所以錯誤
所以意思是"雇主要舉證說他不是因為性別的因素才有差別待遇"?
是國文嗎?誰知道要從什麼角度切入
到底為什麼要講得這麼隱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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