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僱用之職員乙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丙之權利,丙對乙訴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以為輔助乙而參加該訴訟
(B)甲必須於第一審參加訴訟,方有可能於乙敗訴時,為乙提起上訴
(C)甲可以於第一審進行言詞辯論時,以言詞表明參加訴訟,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D)甲輔助乙所為之訴訟行為,若與乙之行為牴觸者,以對乙有利益為限,發生訴訟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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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9), B(60), C(149), D(103), E(0) #3143599
統計: A(859), B(60), C(149), D(103), E(0) #314359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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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8:僱用人之責任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事訴訟法§58:訴訟參加之要件
1.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2.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2.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A:正確。雇員乙敗訴,雇主甲有連帶賠償責任。甲為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B:沒有硬性規定必須參加訴訟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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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9:訴訟參加之程序
1.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2.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3.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2.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3.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C:甲參加訴訟必須提出參加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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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1:參加人之權限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D:甲的行為若與乙的行為牴觸,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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