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B)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C)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D)受擔保利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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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105), C(76), D(855), E(0) #3143601
統計: A(230), B(105), C(76), D(855), E(0) #3143601
詳解 (共 4 筆)
#5913956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擔保物返還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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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605
民事訴訟法§104:擔保物返還原因及程序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2.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2.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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