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B)繼承之拋棄, 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C)拋棄繼承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拋棄當時不負任何責任
(D)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應歸後順序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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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77), C(8), D(23), E(0) #1528475

詳解 (共 2 筆)

#2661404
(C)第 1176-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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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589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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