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
(A)停止執行
(B)假處分
(C)假扣押
(D)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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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 B(2566), C(473), D(229), E(0) #1533160
統計: A(649), B(2566), C(473), D(229), E(0) #1533160
詳解 (共 10 筆)
#2147428
行政訴訟法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
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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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783
假處分:為原告請求行政法院對於現狀的維持,例如請求被告機關暫時禁制發布不安全食品警示
定暫時狀態:請求行政法院設定或擴張聲請人之法律定位,例如請求大學畢業資格以參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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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937
C 假扣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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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757
為防止難以回復,故應申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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