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行政訴訟繫屬中,原處分之執行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B)於符合法定要件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不得依職權而為裁定
(C)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
(D)對於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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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378), C(729), D(413), E(0) #1533165
統計: A(135), B(2378), C(729), D(413), E(0) #1533165
詳解 (共 6 筆)
#1661177
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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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166
第116條(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一))
①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A)。
②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B)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④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C)。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第119條(停止執行裁定之抗告)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D)。
所以ACD都對。B要改為職權和聲請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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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078
行政訴訟法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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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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