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之意旨,何者為正確?
(A)大學生畢業之條件,非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B)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
(C)大學自治之範疇,僅指研究事項,不包括教學事項
(D)大學之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之主要憲法依據為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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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663), C(69), D(922), E(1) #133248
統計: A(44), B(1663), C(69), D(922), E(1) #133248
詳解 (共 5 筆)
#407718
整理一下樓上的釋字:
- 釋字第 380 號
-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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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49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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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190
(C) 大學自治非"僅"教學或研究,規定不少,可導出的更多。
(D) 憲法第11條 講學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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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07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56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63)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92年7月25日 |
解釋爭點 | 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以退學論之校規違憲? class='t1'> |
解釋文 | 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號及第四五○號解釋)。 class='t1'>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8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80)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4年5月26日 |
解釋爭點 | 大學法細則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等規定違憲? class='t1'> |
解釋文 |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class='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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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088
所以教育部對大學只做適法性監督 不做適當性監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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