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法人為授信交易合計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或比率者,應於多久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A)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30日內
(B)僅於每營業年度第2季及第4季終了30日內
(C)僅於每營業年度第1季及第3季終了30日內
(D)每年營業年度終了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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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5), B(22), C(10), D(165), E(0) #3413972

詳解 (共 3 筆)

#6479029
金融控股法 第 46 條 (申報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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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9255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4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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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4060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6條第1項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下列對象為交易行為合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者,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對外揭露:一、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二、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三、同一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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