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幾個月內為之?
(A)10 個月
(B)9 個月
(C)7 個月
(D)6 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0), C(3), D(359), E(0) #329604

詳解 (共 2 筆)

#5641774

土地登記 33 條 :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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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1775

土地登記 33 條 :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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