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關於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財產出租收有押金者,應就押金金額按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B)房屋出租可減除包括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該屋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等合理必要費用
(C)將財產無償借與同胞兄弟使用時, 無須訂定無償借用契約即可免申報租賃收入
(D)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其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為收入百分之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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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59), C(15), D(53), E(0) #240027
統計: A(66), B(259), C(15), D(53), E(0) #240027
詳解 (共 2 筆)
#704448
第 14 條 第五類
(A)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C)個人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使用,原則上必須計算租賃收入,例外之情形是如果確屬無償將財產借給個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時,此時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後,才可免予計算租賃收入。
(D)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列為必要費用,但土地出租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百分之四十三的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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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15
如果用信貸而不是房貸是不是不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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