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和相關法律規定,關於「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配偶相互贈與不動產,免徵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
(B)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免併入其遺產總額
(C)被繼承人贈與配偶之財產,免併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
(D)配偶相互贈與不動產,免辦理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即可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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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28), C(244), D(38), E(0) #240034
統計: A(62), B(28), C(244), D(38), E(0) #240034
詳解 (共 6 筆)
#6275783
(A)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及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中,及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契稅係就不動產之契價課稅,所稱契價係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除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外,並無配偶間贈與房屋得免徵之規定,故配偶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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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死亡前兩年贈與為擬制贈與要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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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且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日「現存」財產,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不列入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財產分配範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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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夫妻贈與,或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若涉及財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方能向財產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贈與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後,即可持相關贈與稅證明書,向財產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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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737
周怡亭。A錯在土增稅和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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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964
可以請問一下A錯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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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061
C、D有人可以說明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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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16
D要怎麼改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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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432
選項C: 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8192029663218640713
選項D:配偶相互贈與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84年1月15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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