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多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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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3), C(226), D(6), E(0) #503790

詳解 (共 1 筆)

#769863
第二十六條(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第二十七條(緩繳逾期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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