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務人員不服長官對其服務態度之指責,依法得如何救濟?
(A)提出異議
(B)提起復審
(C)提出申訴
(D)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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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 B(198), C(4936), D(224), E(0) #570880
統計: A(553), B(198), C(4936), D(224), E(0) #570880
詳解 (共 10 筆)
#2490949
Cherie Chen 小六下 (2016/06/12) 7
復審是針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其身分有重大影響的情形,以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公保法第18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申訴則是針對機關的管理措施。
公保法第23 條第1 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者,得依本法提出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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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878
是這條嗎...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申訴、再申訴)第一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二項: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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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85
補充:
採購法第74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採購法第74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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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252
補充:
行政執行法§9-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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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530
看到題目以為是口頭上指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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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82
人民對公聽會主持人所為之措施不滿者,可以提起異議吧!!
公務人員 沒有 提起異議吧! 個人認為
公務人員 沒有 提起異議吧! 個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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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989
什麼時候的情況可以"提出異議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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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365
怎麼分提出復審跟提出申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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