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教育人員遇有兒童施打毒品之情事,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
(B)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屬監護人權限,教育人員只能勸告監護人
(C)剝奪或妨害兒童接受國民教育的機會,也是屬於通報的範圍
(D)兒童罹患性病時應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察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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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4691), C(123), D(375), E(0) #114364
統計: A(58), B(4691), C(123), D(375), E(0) #114364
詳解 (共 2 筆)
#78328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6條(緊急保護、安置之處理)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56條(緊急保護、安置之處理)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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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705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廢除 ,廢止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相關內容已經改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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