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如為首次違規,其應接受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 小時
(B)責令限期改正
(C)處新臺幣 15,000 元以上 90,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年
(D)記違規點數 2 點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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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 B(58), C(2175), D(171), E(1369) #1965654
統計: A(515), B(58), C(2175), D(171), E(1369) #1965654
詳解 (共 10 筆)
#371829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機車駕駛人: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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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0034
各級政府為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工作,得組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員會
負責規劃推動有關事宜。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定期講習:
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七、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
八、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
九、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
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未經公私立訓練機構訓練結業之駕駛人,於考取駕駛執照
後,得施以發照前臨時講習。
定期講習時每次以不超過二天為原則,採集體方式講習之。臨時講習時間
每次一至二小時,得採集體方式或個別方式講習之。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同條第4項規定,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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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887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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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191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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