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請問下列關於檔案管理之敘述,何者有誤?
(A)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口頭或書面敘明理由。
(B)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
(C)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各機關得拒絕申請。
(D)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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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0), B(58), C(265), D(97), E(0) #1833216

詳解 (共 8 筆)

#2911420
第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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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084

檔案法第17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19條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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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494
檔案法 第 18 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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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011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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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3496
檔案法第17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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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8212
(A)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口頭或書面敘明理由(X;僅書面)
(B)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O)
(C)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各機關得拒絕申請(O)
(D)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O)

檔案法 第 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
檔案內容含有本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檔案法 第 18 條 (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情形)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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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438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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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167
依「檔案法」第17 條,若要申請閱覽、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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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56622
未解鎖
法規名稱:檔案法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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