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職權,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A)應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同法第229條之司法警察官
(B)應將調查之結果函送該管檢察官及同法第229條之司法警察官
(C)應將調查之情形解送該管檢察官及同法第229條之司法警察官
(D)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及同法第229條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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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6), B(62), C(23), D(128), E(0) #1034990
統計: A(646), B(62), C(23), D(128), E(0) #1034990
詳解 (共 2 筆)
#1229077
第230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可見指的是:聽從檢察官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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