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刑事訴訟法中新修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A)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訂定之
(B)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情況急迫者可不通知辯護人訊問之日時及處所
(C)只要一有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情形,即可公開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之事項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D)須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主體僅限於公務員,非公務員之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不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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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466), C(178), D(52), E(0) #1034994
統計: A(211), B(466), C(178), D(52), E(0) #1034994
詳解 (共 3 筆)
#1349770
| 第 245 條 |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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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178
司法院會同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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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610
刑訴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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