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身為一位教師,當其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試問,下列對其申訴與救濟
的說明何者正確?
(A)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但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則不能再
申訴
(B)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三
(C)評議書應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自然人姓名以外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
別該個人之資料
(D)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A)教師法第44條第2項 教師不服申訴...
私人筆記 (共 3 筆)
未解鎖
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未解鎖
教師法 第 42 條 教師對學校或主...
未解鎖
(A)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