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遺族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就讀者,
得繼續給卹至 取得什麼學位為止?
(A)副學士
(B)學士
(C)碩士
(D)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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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06), C(40), D(17), E(0) #1509283
統計: A(6), B(1006), C(40), D(17), E(0) #1509283
詳解 (共 4 筆)
#1670969
| 第 九 條 |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經審定之年撫卹金,仍依公務人員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給卹年限屆滿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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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7281
第56條第2、3項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
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
學士學位止。
前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
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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