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遺族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就讀者, 得繼續給卹至 取得什麼學位為止?
(A)副學士
(B)學士
(C)碩士
(D)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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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06), C(40), D(17), E(0) #1509283

詳解 (共 4 筆)

#1670969
第 九 條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經審定之年撫卹金,仍依公務人員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給卹年限屆滿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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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遺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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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條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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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第2、3項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

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

學士學位止。

前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

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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