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審理案件的提案來源?
(A)該委員會委員提議
(B)監察院移送
(C)臺北市政府移送
(D)總統府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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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49), C(32), D(213), E(0) #1509290

詳解 (共 2 筆)

#2193740
而就公務員懲戒案件的提起情形,《公務員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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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23 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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