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A地上興建B屋,乙興建B屋時不慎有部分B屋越界建在丙之C地上,試問B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A)甲
(B)乙
(C)甲丙共有
(D)乙丙共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4), B(4133), C(137), D(559), E(0) #166960

詳解 (共 10 筆)

#120536

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者為依法律事實取得房屋所有權,並依民法759條,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準用民法第769、769-1條,丙可請求價金或要求購買其越界土地!

以上節錄自網路

123
3
#769460
準用民法第796796-1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及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償金。
57
0
#209448
準用民法第796796-1
16
0
#5168482

回8F:

越界建築的部分是參考民法§796,

而以這題來說,原則上是乙(地上權人)要賠償給丙(鄰地所有人),

根據民法§800-1,地上權人亦準用此規定~

另外,法條可一併參考民法§191(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法條: 

民法§796Ⅰ:(越界建屋之異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民法§800-1:(準用範圍)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民法§191(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10
0
#3708291
只單問「房屋所有權」人是誰,所以只有乙。
9
1
#5670713
房子是誰蓋的就是誰的,但是土地受到侵害的人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金
5
1
#120547
睡昏頭...搞錯法條
4
3
#120280

為什麼

3
2
#4377231

想請問一下,以這題來說,土地所有人對丙應支付償金,是指甲要付給丙嗎?

那乙沒有責任嗎?


1
1
#120320
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


-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