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A地上興建B屋,乙興建B屋時不慎有部分B屋越界建在丙之C地上,試問B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A)甲
(B)乙
(C)甲丙共有
(D)乙丙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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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4133), C(137), D(559), E(0) #166960
統計: A(154), B(4133), C(137), D(559), E(0) #166960
詳解 (共 10 筆)
#120536
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者為依法律事實取得房屋所有權,並依民法759條,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準用民法第769、769-1條,丙可請求價金或要求購買其越界土地!
以上節錄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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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460
準用民法第796、796-1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及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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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448
準用民法第796、79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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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8482
回8F:
越界建築的部分是參考民法§796,
而以這題來說,原則上是乙(地上權人)要賠償給丙(鄰地所有人),
根據民法§800-1,地上權人亦準用此規定~
另外,法條可一併參考民法§191(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法條:
民法§796Ⅰ:(越界建屋之異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民法§800-1:(準用範圍)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民法§191(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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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291
只單問「房屋所有權」人是誰,所以只有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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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713
房子是誰蓋的就是誰的,但是土地受到侵害的人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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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47
睡昏頭...搞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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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80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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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7231
想請問一下,以這題來說,土地所有人對丙應支付償金,是指甲要付給丙嗎?
那乙沒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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