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甲持槍企圖殺人,對準被害人頭部連續扣扳機,由於裝填的子彈規格不合,皆無法擊發,甲憤而離去。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屬於不能犯,不罰
(B)屬於中止犯,必須減輕處罰或免除其刑
(C)屬於普通未遂,得按殺人罪減輕處罰
(D)預備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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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 B(277), C(4135), D(366), E(0) #166961

詳解 (共 10 筆)

#124772
98上5059判決:
刑法所謂「不能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能發
生犯罪之結果,且無危險者而言。亦即犯罪之不完成,係由於行
為之性質上無結果實現之可能性,不能發生法益侵害或未有受侵
害之危險,始足當之。倘行為人有犯罪之故意,並已著手實行,
其犯罪之不完成係由於外部障礙所致,自不能謂係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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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923
我的理解:
普通未遂,自始可能傷人
不能未遂,自始不可能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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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98
節錄自程怡老師的法學緒論

手段之偶然失效(非恆常無效)以往認為是不能未遂之例,在新刑法(不能犯採不罰)及新實務(95決議)背景下,應為嚴格解釋而解為障礙未遂。」


9F舉的例子是不能犯,因為砂糖不可能毒死人,為手段的恆常失效,
而此題是出於偶然失效(如樓上所說若子彈符合規格,還是有可能被擊發。)
故應被歸類為障礙未遂(因意外之障礙而不遂)。

不能未遂的例子:
玩具槍欲射殺人、欲以空氣槍射下高空飛機、以符咒殺人之迷信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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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404
.......越看越糊塗了
請指正我的看法是否錯誤
1.不能未遂=用錯誤的工具或方式意圖殺人,EX:拿砂糖想毒死人,拿豆腐想砸死人
2.障礙未遂=用正確的工具或方式意圖殺人卻因為某些因素失敗,EX:子彈規格不符,王水調成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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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948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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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82
2F之觀念錯誤,不論是不能未遂亦或是普通(障礙)未遂皆有主觀(本意)上之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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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89
這以前在未遂犯的三個種類中屬於不能未遂,但現在被歸類在「障礙未遂」。因為如果子彈是符合規格,被害人就非常有可能會死。加害人的惡性是屬重大,而且非出於無知。這題跟王水調成香水那題有異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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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130
已著手!!
心想事不成(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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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27
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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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18


當然要罰

因為不能發生危險並非歹徒本意

他只是被阻止而不能殺人

重點是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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