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法律行為的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具有溯及效力,視為自始無效
(B)撤銷權之行使具有絕對之效力
(C)惡意當事人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D)撤銷時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統計: A(460), B(813), C(181), D(2303), E(0) #166967
詳解 (共 10 筆)
(A)民法第114條(撤銷自之自始無效):1.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為效. (D)民法第116條(撤銷及承認之方法):1.撤銷及承認之方法,應以意思為之.2.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解除權與撤銷權比較
下列關於解除權與撤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者均包括一切法律行為
(B)前者限於法律所規定;後者則包含約定與法定
(C)均屬形成權
(D)二者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年特種考試地方五等(一般行政等)#3965答案:C
A解除權的對象限於契約 -->民法上的撤銷有用於法律行為者,亦有用於非法律行為者 後者例如撤銷監護or輔助之宣告、撤銷法人設立之許可等
B前者有約定解除的制度 後者僅有法定
得撤銷之法律行為,法律均有明文規定,無明文規定得撤銷者,不得任意或類推撤銷之。 解除權則有約定解除權及法定解除權(ex民法256)
D解除權一律溯及既往 撤銷權原則上溯及既往。
選擇、承認、解除、終止、撤回、撤銷、抵銷為形成權,用除斥期間。
形成權=>除斥期間
請求權=>消滅時效
民法
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第 113 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 116 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D)撤銷時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下列有關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有效
(B)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
(C)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暴利行為
(D)除法定之要式行為外,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以免妨礙契約自由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1 年 - 101年司法人員五等#8821答案:B
A. 小明說要把的iphone4送給小美,但其實是開玩笑(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如果小美明知是開玩笑,那小明的意思表示為無效;反之小美不知他是開玩笑,小明說假話也只有自己知道,對他人來說,小明的意思表示仍為有效。>>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者,有效,但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不在此限。
C.⊙民法第 74條 ( 暴利行為 )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 1年內為之。
(一) 此條條文就是學說上所稱的「暴利行為」→ 須於「法律行為」後1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意即在撤銷之前,「法律行為」仍然「有效成立」,因為法律賦與「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客觀上
認為「等價」的法律行為「均屬有效」,法律「不會主動」介入「當事人」的「契約關係」,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 而且本條的「構成要件」是屬於「動機錯誤」,本不在民法保障範圍,故若行為人主張因他人趁自己的「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財產的給付,「須聲請法院撤銷」,由「法院」就「具體事實客觀的認定」,而「不得以意思表示撤銷」喔 !
(三) 所以,民法第 74條 ( 暴利行為 ) 的「撤銷權」是為「撤銷訴權」;與「一般撤銷權」乃是「以意思表示為之」二者是不同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