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有效
(B)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
(C)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暴利行為
(D)除法定之要式行為外,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以免妨礙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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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2), B(4051), C(487), D(199), E(0) #370442

詳解 (共 10 筆)

#445276
(A) 小明說要把他心愛的iphone4送給小美,但其實只是開玩笑(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如果小美明知是開玩笑,那小明的意思表示為無效;反之小美不知他是開玩笑,小明說假話也只有他自己知道,對他人來說,小明的意思表示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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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12


下列有關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有效
(B)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
(C)
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暴利行為
(D)
除法定之要式行為外,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以免妨礙契約自由

~
解析 :


(A)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有效 ~錯誤。  
.

(B)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 ~正確。
ANS :

一、法律條文 : 
民法第 71 ( 強行規定 )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二、補充說明 :
(
) 簡單來說 : 前句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即是指「原則規定」;
(
) 而後句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就是指「例外規定」。而至於 -「例外規定」有「兩種情形」兩種情形,
1. 
為法條但書規定;
2. 
為他法條另外規定。

(C)
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暴利行為 ~錯誤。
ANS :

一、法律條文 : 
民法第 74 ( 暴利行為 )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撤銷法律行為減輕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 1年內為之
 二、補充說明 :
(
) 此條條文就是學說上所稱的「暴利行為」須於「法律行為」後1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意即在撤銷之前,「法律行為」仍然「有效成立」,因為法律賦與「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客觀上 認為「等價」的法律行為「均屬有效」,法律「不會主動」介入「當事人」的「契約關係」,以「保障交易安全」。
(
) 而且本條的「構成要件」是屬於「動機錯誤」,本不在民法保障範圍,故若行為人主張因他人趁自己的「急迫」「輕率」「無經驗」,而為財產的給付,「須聲請法院撤銷」由「法院」就「具體事實客觀的認定」,而「不得以意思表示撤銷」 !
(
) 所以,民法第 74 ( 暴利行為 ) 「撤銷權」是為「撤銷訴權」;與「一般撤銷權」乃是「以意思表示為之」二者是不同 !


(D)
除法定之要式行為外,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以免妨礙契約自由 ~錯誤。
ANS :

一、法律條文 : 
民法第 73 ( 法定方式 )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在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補充說明 :
(
) 簡單來說 : 前句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在者,無效。」即是指「原則規定」;
(
) 而後句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就是指「例外規定」。而至於 -「例外規定」有「兩種情形」兩種情形,
1. 
為法條但書規定;
2. 
為他法條另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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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44
(C) 又主張暴利行為而請求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須以提起形成之訴的方式為之,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表示撤銷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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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9457

(A)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相對人明知→無效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相對人不知道→有效

例子:小明的老師,不准學生到合作社買零食吃;小明偷偷去合作社拿了一包科學麵要結帳時,突然老師迎面而來,於是趕快放下科學麵,改拿一隻自動筆去結帳。小明並不想買自動筆,但結帳的阿姨並【不知道】小明心中的意思,所以小明不能主張意思表示瑕疵,而跟結帳的阿姨解除交易契約。


資料來源

http://keysmile.blogspot.tw/2008/08/blog-post_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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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16


~精修 (一) :

從生活學民法「意思表示」:
張貼者: Mango


一、 「民法」屬於一種「任意法」,基於「私法自治」的「原則」下,「權利變動」乃基於「法律行為」為「中心」;而「法律行為」 的「基礎」,當然是出自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簡單的說,「當事人」把「自己內心」的「想法」、「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 於「外部行為」,則稱為「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瑕疵」:

當事人「內在」的「效果意思」與「外部」的「行為表示」若「表裡不一」,那麼這時的「意思表示」就屬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大致上可分為三類:「故意不一致」、「偶然不一致」、「不自由」。

(一)「故意不一致」:

1.「心中保留 -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故意言不由衷」,所表示的意思在心中並不想真的履行其義務,所以表意人根本不想被其意思所拘束,然而這種情形下,「意思表示並非絕對無效」喔 !
(⊙民法§86: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舉例:[ 例子Ⅰ.→為條文前句之說明;例子Ⅱ .→則為條文後句之說明 ]
(1) 例子Ⅰ.小明的老師,不准班上的學生下課到合作社買零食吃;某一堂下課,小明偷偷去合作社買零食,拿了一包科學麵要結帳的時候,突然看到老師迎面而來,於 是趕快放下手中的科學麵,然後改拿一隻自動鉛筆去結帳。小明心中並不想買自動鉛筆,但結帳的阿姨並不知道小明心中的意思,所以小明不能主張意思表示瑕疵, 而跟結帳的阿姨解除交易契約。
(2)例子Ⅱ .小明拿了一罐洋芋片在手中吃,並與同學分享;但小胖同學吃小明的洋芋片卻毫不客氣的大吃特吃,一下子快把整罐洋芋片吃完;於是小明生氣的說:你這麼愛 吃, 那乾脆都給你吃就好了啊!這情形下,意思的相對人(小胖)能了解到,小明所為的意思表示為諷刺、憤怒,而非真的表示贈送,所以此時小明的意思表示,應為無效。
2.「虛偽表示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雙方當事人」都皆「欠缺內心」的「效果意思」,而且「彼此都明白相互的意思並非真實的意思」。通常是出自於「詐騙第三人」之「不法目的」,所以這個「第三人得主張其無效」。
(⊙民法§87Ι: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已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舉例:
小明積欠小花50元多日不還,而小明宣稱自己身上沒有半毛錢可以還給小花,於是跟小花協議,叫小花從小明的書包挑選一項喜愛的物品來抵債;然後在書包發現 唯 一值錢的東西以後,小明跟小華卻又異口同聲的講說,那是小華昨天託小明買的,因為不是小明的東西所以不能當做抵債。當然,小明跟小華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無效的。


(二)「偶然不一致」:

1.「意思表示錯誤」:
表意人「主觀上」的「認識」與「客觀上」存在的「事實」並「不一致」,使得「內心效果意 思」跟「外部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這種「差異」,乃是出自於「偶然」或者「無意識」,才是「意思表示」的「錯誤」;反之,如果是當事人「故意造 成」這種「錯誤」,就變成上段的「虛偽表示意思」了。
(⊙民法§88Ι: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舉例:
小明誤把紅筆當做藍筆買,乃是因為筆蓋錯置,使得小明誤認,則小明可以撤銷此交易契約;但是若是出自自己看錯或者拿錯,則不得撤銷。

2.「傳達錯誤」:

表意人的意思經由傳達人或傳達機關間接傳達給相對人時,因為「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傳達不實」,而「發生錯誤」,稱之為「傳達錯誤」。
(⊙民法§89: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時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上述兩項「錯誤」的「意思表示」,只要「非出自於表意人」的「過失」,都「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但「不得超出除斥期間」,換句話說,「行使撤銷權」從「錯誤」的「意思表示」發生,經過「1年」便會「消滅」。並且,「行使撤銷權」之時,表意人對於相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者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分別規定在⊙民法§90、⊙民法§91)


(三)「不自由」:
1.「被詐欺」的「意思表示」:

表意人受到「他人故意欺騙」而「陷於錯誤」,並基於這種錯誤,進而「做了不利於自己」的「意思表示」。「原則上」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但如 果詐欺是第三人所為的話,要以 意思表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知其事實為限,使得撤銷之。如果詐欺是相對人所為,而相對人已經將標的物移轉給善意第三人的話,則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就要 算你自己笨了。
(民法§92: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舉例:

(1)例子Ⅰ.小明的媽媽被騙說天珠有神奇的效用,於是花了10萬買了一個天珠手環;後來得知自己被賣天珠的老闆騙,因為老闆是意思表示之相對人,且明知其事實,所以小明的媽媽得撤銷交易契約。
(2)例子Ⅱ .小明的媽媽被金光黨騙說家裡鬧鬼、風水不好,我趕快便宜的以100萬元跟你買下市價1000萬,但是是凶宅的房子;小明的媽媽把房子賣給金光黨之後,過幾個月發現自己被騙了,但金光黨已經將房子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那媽媽雖能主張撤銷,但也不能去跟善意第三人要回房子,只能跟金光黨要求損害賠償,前提是要找的到金光黨的人。

2.「被脅迫」的「意思表示」:

他人以「直接方法」或「間接方法」對表意人「預告危害」,使得表意人「心生畏懼」,意識 到如果不做某行為,將會對自己產生不利後果,基於這種「心理壓力」而不得已做了一個「自己原先不願意」的「意思表示」。同上段,「被脅迫」的「意思表示無 效」。不過跟「詐欺」的「意思表示」相異的是,其「撤銷」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意思表示」,除斥期間從「發現」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起算」也是「1年」,但是如果「意思表示」後「超過10年」,不管如何,亦「不得撤銷」了。

*舉例:

小明被某便利超商的店員拿刀威脅小明一定要買一杯思樂冰才可以離開,於是小明就買了一杯恐怖的思樂冰,當然,此交易契約可以撤銷。


[ 資料來源 : keysmile.blogspot.com/2008/08/blog-post_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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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34

(C)民法第 74條 ( 暴利行為 )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 1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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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225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有效(X)

應改為: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者,有效,但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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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678
詐欺 脅迫-不用向法院聲請撤消
暴利行為、社團總會決議程序違法-以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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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97
(B) 民法第 71 ( 強行規定 )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C) 民法第 74 ( 暴利行為 )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撤銷法律行為減輕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 1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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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855
這題(A)是錯的,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有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無效」
本題把他寫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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