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
(A)告知訴訟
(B)天災
(C)聲請調解
(D)提付仲裁
統計: A(440), B(4237), C(222), D(236), E(0) #370443
詳解 (共 10 筆)
1.事變(天災)
2.繼承人未確定
3.欠缺法定代理人
4.法定代理關係存續
5.婚姻關係存續
第 139 條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 140 條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
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 141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
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
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 142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
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 143 條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
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to 9F 米花
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 → 一個月(民§139)
繼承人/管理人未定、破產、行為能力欠缺/無法定代理人 → 六個月(民§140、141)
法定代理人代理關係消滅、婚姻關係消滅 → 一年(民§142、143)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A)(C)(D) => 消滅時效中斷之原因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C)(D)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A)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大家抱歉!!我竟然記反了
非常感謝喵言喵語的提醒!!避免大家誤解,我刪除9F的討論
---------------------------------------------------------------
消滅時效不完成
天災-1個月
人-6個月
關係-一年
(B)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3]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1
(C)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D)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9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1年
(A)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而重行起算
(B)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3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C)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D)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9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時效期間進行後,於行將終止之時,權利人受特種事實之阻礙,難於行使其請求權,使時效期間之進行,暫行停止完成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