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
(A)告知訴訟
(B)天災
(C)聲請調解
(D)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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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 B(4237), C(222), D(236), E(0) #370443

詳解 (共 10 筆)

#479380
時效不完成之事由包括:
1.事變(天災)
2.繼承人未確定
3.欠缺法定代理人
4.法定代理關係存續
5.婚姻關係存續
248
1
#527235

139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140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

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14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

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

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14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

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143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

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96
0
#2291392

to 9F 米花

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 → 一個月(民§139)

繼承人/管理人未定、破產、行為能力欠缺/無法定代理人 → 六個月(民§140、141)

法定代理人代理關係消滅、婚姻關係消滅 → 一年(民§142、143)

65
1
#444830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58
2
#2682550

(A)(C)(D) => 消滅時效中斷之原因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提付仲裁=>(C)(D)

三、申報和解債權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A)

五、開始執行行為聲請強制執行

44
0
#509481
民法 
第 139 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 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29
0
#2388676

大家抱歉!!我竟然記反了

非常感謝喵言喵語的提醒!!避免大家誤解,我刪除9F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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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不完成

天災-1個月

人-6個月

關係-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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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14555
(A)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而[重行起算]→暫行停止完成
(B)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3]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1
(C)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D)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9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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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19015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不完成的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而重行起算 
(B)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3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C)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D)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9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答案:C
23
0
#466802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時效期間進行後,於行將終止之時,權利人受特種事實之阻礙,難於行使其請求權,使時效期間之進行,暫行停止完成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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