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規?
(A)公證法
(B)少年福利法(現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C)少年事件處理法
(D)保安處分執行法
統計: A(877), B(1738), C(118), D(623), E(1) #201197
詳解 (共 3 筆)
A.民法的特別法
CD都是關於刑法
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於92年修法後合併為"兒童少年福利法",後100年又改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0620125 制定)
兒童福利法
第 1 條
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障兒童福利,特制定本法。
理由
明定本法之立法宗旨。
(0780110 制定)
少年福利法
第 1 條
為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特制定本法。
理由
參照兒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之立法體例,闡明本法之宗旨在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
(0920502 制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1 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理由
一、本案修正原則係以原兒童福利法為張本,參採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依保護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增益、修正,以下之說明爰以與原兒童福利法之差異處為主。
二、「維護」一詞修正為「促進」,並增列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為本法立法目的之一,以彰顯本法之積極性。
(1001111 全文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 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法例普遍採用結果,已失其作為相關法律間適用關係判準之作用,而成為贅語,爰依例予以刪除。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主席:
邀請內政部江部長宜樺報告社會福利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江部長宜樺:
以下謹分別就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行政等方面之重點成果提出摘要報告。
伍、本會期社會福利立法計畫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業經大院於 99 年 11 月 17 日初審通過,除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和國際兒童少年人權接軌外,條文也由現行 76 條增列至 115 條,提供兒童及少年更完善的福利並周延地維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本法案原依審查會決議,逕送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惟本次修法中有關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部分,因對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刊載有較嚴格的規範,新聞界有較多反彈的聲音,爰請執政黨團提案,再交付協商處理。本部業已積極溝通,尋求社會各界共識,請大院續予支持,共同為增進兒少最佳保障與福利而努力。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主席:
二、邀請內政部江部長宜樺報告社會福利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主席:
先請江部長進行社會福利業務概況報告及 100 年度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預算解凍案報告。
江部長宜樺:
以下謹分別就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行政等方面之重點成果提出摘要報告。
伍、本會期社會福利立法計畫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業經大院於 99 年 11 月 17 日初審通過,除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條文也由現行 76 條增列至 115 條,提供兒童及少年更完善的福利並周延地維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案經 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 100 年 5月 25 日、6 月 1 日及 6 月 9 日進行 3 次黨團協商,決議有關新聞紙業者自律規範、審議機制處置與處罰及媒體對兒童及少年隱私權保護相關條文,請行政單位先與新聞紙業者公會溝通,研提條文後再協商;本部業已積極溝通,尋求社會各界共識,請大院續予支持,共同為增進兒少最佳保障與福利而努力。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主持人:
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所有相關再協商條文草案,今天均已完成協商。這是臺灣史上最高層的法律,已經協商 4 次,延宕了快 1 年,今天又修了兩個半鐘頭,所以不簡單。各位勞苦功高,歷史上會紀錄這一段的,謝謝。今天所有協商就照剛才再修正的條文來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