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 消滅之原因
1.清償
2.提存: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行為。
3.抵銷:二人互有債權,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且均屆清償期時,各得使其債務與他方債務在對等額度內同歸消滅的行 為。
4.免除:指債權人以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債的關係消滅的行為。
5.混同: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而債的關係因而消滅的事實。例如:A跟老爸借10萬,老爸過世由A單獨繼承
混同Vereignung混同
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1],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2]、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
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
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
40 下列何者,非債之消滅原因?(A)消滅時效完成(B)混同(C)免除(D)抵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