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對行政訴訟特性之描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只針對具體公法上爭議為裁判,而尚未具體適用之抽象法規並非其標的
(B)行政訴訟為尊重行政機關之監督機制,對各種行政訴訟均採訴願前置程序
(C)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在判決確定之前,以不影響行政處分之執行為原則
(D)行政訴訟如對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強制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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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4587), C(98), D(366), E(0) #242420

詳解 (共 5 筆)

#324629
又 TMD 大意失荊州了...還好只是模擬考...

訴願前置主義:即提出訴願之前,須先經訴願程序。目前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包括怠為處分之訴、拒絕申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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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439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 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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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582
行政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相關具體行政行為而設的救濟制度。故人民只能針對具體行政措施提出行政訴訟(比如甲收到交通罰單,覺得自己並未違規而提出爭訟),而不能以抽象未具體適用之行政法規為行政訴訟標的(比如並未受到交通方面行政處分的甲純粹覺得某條交通違規罰鍰的金額訂得太高而提出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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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290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以裁定命 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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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199
請問a選項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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