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人民依法提起訴願,逾多久期間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A)逾二個月
(B)逾三個月
(C)逾一個月
(D)無期限
統計: A(951), B(1652), C(223), D(15), E(0) #242427
詳解 (共 10 筆)
| 第 85 條 |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沒錯,是不服訴願決定,訴願人(原告)提起撤銷訴訟→2個月內為之。
3個月,是訴願審議委員會要在訴願人在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次日30天內提起訴願後,
3個月內→做出訴願決定。
3個月和2個月我也常搞混@@
行政訴訟就找不到法官要什麼時候做出決定,應該是視案件進度吧,所以才會有打官司打了好幾年
這個部份我就不是很確定了,
以上,有錯請指正。
第4條3個要件: 1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2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3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 |
第106條經訴願要件: 1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2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第106條不經訴願要件: 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個人見解:
第106條經訴願要件1(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是在說第4條要件1(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也就是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書依職權送達到你家信箱後,
對於訴願決定你不服,從決定書到妳家信箱開始起算2個月,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但是決定書到你家信箱時起算已經超過3年,
你讓自己權利睡覺,就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綜上,第106條講的期間是已提起且已決定之訴願,
補充說明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的第1個要件,
第4條第2和第3個提起撤銷訴訟要件是已提起且未決定
P.S.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和第3個提起撤銷訴訟要件
是訴願法第85條之限縮,指違法之行政處分之撤銷
以上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 |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
訴願法第 85 條 |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 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那請問行訴第106 條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 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這裡指的二個月是不服訴願決定提訴訟的時間嗎?
有人知道嗎?三個月和二個月我常搞混><
訴願,逾多久期間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三個月
行政訴訟法
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1)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2)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3)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