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人民依法提起訴願,逾多久期間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A)逾二個月
(B)逾三個月
(C)逾一個月
(D)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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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1), B(1652), C(223), D(15), E(0) #242427

詳解 (共 10 筆)

#243516
訴願法

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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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381

沒錯,是不服訴願決定,訴願人(原告)提起撤銷訴訟→2個月內為之。

3個月,是訴願審議委員會要在訴願人在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次日30天內提起訴願後,

3個月內→做出訴願決定。

3個月和2個月我也常搞混@@

行政訴訟就找不到法官要什麼時候做出決定,應該是視案件進度吧,所以才會有打官司打了好幾年

這個部份我就不是很確定了,

以上,有錯請指正。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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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179

 

第4條3個要件:

1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2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3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

第106條經訴願要件:

1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2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第106條不經訴願要件:

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個人見解:

第106條經訴願要件1(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是在說第4條要件1(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也就是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書依職權送達到你家信箱後,

對於訴願決定你不服,從決定書到妳家信箱開始起算2個月,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但是決定書到你家信箱時起算已經超過3年,

你讓自己權利睡覺,就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綜上,第106條講的期間是已提起已決定之訴願,

補充說明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的第1個要件,

第4條第2和第3個提起撤銷訴訟要件是已提起未決定


P.S.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和第3個提起撤銷訴訟要件

      是訴願法第85條之限縮,指違法之行政處分之撤銷


以上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法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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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57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一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 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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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364

那請問行訴第106 條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 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這裡指的二個月是不服訴願決定提訴訟的時間嗎?

有人知道嗎?三個月和二個月我常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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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51

訴願,逾多久期間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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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338

行政訴訟法

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1)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2)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3)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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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63
行訴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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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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