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B)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C)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到場之陳述,無須親自聽取
(D)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之申請行言詞辯論,否則其程序即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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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59), C(1159), D(3642), E(0) #389861

詳解 (共 10 筆)

#670565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才行言詞辯論.

訴願法63: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不是必要的歐!

43
8
#908638

63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64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65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30
0
#829204
D是錯在~
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
或(等同但書的意思)
17
0
#837683
§65:
受理訴願機關 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 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
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這法條不是應該這樣解讀啊? 有大大能再詳細幫解惑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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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12588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必要時"  言詞辯論  (可以要也可以不要)
所以沒有言詞辯論 並不會不合法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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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6344

(D)選項法條雖然係規定「應」,惟學者多認為該條應屬「訓示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仍得依職權勘酌是否有言詞辦論之必要。

我看到的解題書是這麼寫的,它是參考陳敏、吳志光的見解。

11
0
#678921

第 65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8
0
#1082737
放在一起看很混亂,分開看好多了
訴願人作言詞辯論狀況:
1.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
2.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
8
0
#1391480
原則:以"書面"
例外:得以"言詞辯論"
2
2
#856663
http://books.google.com.tw/books?id=q_lqAwAAQBAJ&pg=RA8-PR45&lpg=RA8-PR45&dq=%E8%A8%B4%E9%A1%98%E6%B3%95%E7%AC%AC65%E6%A2%9D&source=bl&ots=HIzMzNm0IR&sig=iXgovrIi50AT9ZBh2vT03eoyV4w&hl=zh-CN&sa=X&ei=pXuRU4zcOczBkQWEhYHIBA&ved=0CDUQ6AEw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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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0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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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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