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由原告住所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B)須先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始得提起
(C)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D)每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統計: A(4791), B(311), C(410), D(329), E(0) #389863
詳解 (共 8 筆)
行政訴訟法
(A)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B)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NO訴願前置)
(C)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第 237-5 條
1.起訴、抗告、再審、其他98之5條300
2.上訴750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http://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07.asp
(三)交通裁決事件
1.審理得不經言詞辯論,創設「重新審查」制度
2.管轄及裁判費之特別規定
- 受罰人除可向裁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
亦可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 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裁判費,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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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 |
不服監理站、警察機關之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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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何種訴訟 |
撤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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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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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請求返還已經繳納罰鍰、駕照、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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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以原就被之例外) |
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 行政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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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D (PS.D=被告) |
原處分機關為D (不經訴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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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多久內提? |
30日內 (這是特例) PS.正常的撤銷訴訟是2個月內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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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D(指原處分機關),D應在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為下列處置 |
提撤銷訴訟,認為原裁決違法or不當,撤銷or變更原裁決。(不利益變更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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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確認訴訟,確認違法or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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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認有理由,應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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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請求處置,應附具答辯狀,一併提出管轄之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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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裁判費用 |
起訴、抗告、其他 |
都是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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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
只有他不一樣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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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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