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由原告住所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B)須先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始得提起
(C)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D)每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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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1), B(311), C(410), D(329), E(0) #389863

詳解 (共 8 筆)

#674807

行政訴訟法

(A)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B)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NO訴願前置)

 

(C)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第 237-5 條 

1.起訴、抗告、再審、其他985300

2.上訴750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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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071

http://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07.asp

(三)交通裁決事件
1.審理得不經言詞辯論,創設「重新審查」制度

2.管轄及裁判費之特別規定
   - 受罰人除可向裁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

     亦可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 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裁判費,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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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745
(A)得由原告住所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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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81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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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56
其他300 只有上訴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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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121
題庫題,105年高考三等又考一樣,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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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980
交通訴訟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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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5247

交通裁決事件

不服監理站警察機關之裁決

提起何種訴訟

撤銷訴訟

確認訴訟

合併請求返還已經繳納罰鍰、駕照、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管轄

(以原就被之例外)

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 行政法院管轄

誰是D  (PS.D=被告)

原處分機關為D (不經訴願程序)

撤銷訴訟多久內提?

30 (這是特例)  PS.正常的撤銷訴訟是2個月內提起

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D(指原處分機關),D應在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為下列處置

提撤銷訴訟,認為原裁決違法or不當,撤銷or變更原裁決。(不利益變更禁止)

提確認訴訟,確認違法or無效

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認有理由,應返還

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請求處置,應附具答辯狀,一併提出管轄之行政法院

交通裁決裁判費用

起訴、抗告、其他

都是300元

上訴

只有他不一樣750元

裁判

得不經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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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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