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那一層級之地方組織,在現行法中,其首長雖由人民依法選舉之,但該組織體本身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A)鄉(鎮、市)
(B)區
(C)村(里)
(D)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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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834), C(6023), D(978), E(0) #223321
統計: A(325), B(834), C(6023), D(978), E(0) #223321
詳解 (共 10 筆)
#339142
因為題目問的是1.首長由人民依法選舉。2.該組織體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區長、鄰長都是指派的,村(里)長才是民選的,故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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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399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非民選:區長、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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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379
今天剛學,現學現賣XD
區長分2種: 1.文官職區長:原直轄市由市長從考試及格之公務人員中指派
區長分2種: 1.文官職區長:原直轄市由市長從考試及格之公務人員中指派
2.機要職區長: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由市長從原本民選之鄉(鎮、市)長中進用為區長
再來,就是特例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啦!
這個雖然名為區長,其實把它想成鄉(鎮、市)就好
很多都準用鄉(鎮、市)的規定,區長也是民選出來的喔~~~
From 地方自治 子雲編著 105年版
From 地方自治 子雲編著 1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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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148791
地方制度法~~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59條
| 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 (里)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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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639
地方制度法
| 第 59 條 | 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 (里)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 第 58 條 |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二、鄰長之遴聘,由里長遴報區公所聘任之。
里長應就該鄰內成年居民具下列資格者遴選鄰長:
(一)現任或曾任里內守望相助隊義工、環保義工、鄰里公園認養人或其他熱心公益持有證明者。
(二)足以勝任鄰長職務並實際設籍居住該鄰者。
成年居民年齡之計算,以里辦公處遴報區公所之前一日戶籍登記年滿二十歲者為準。維基百科鄰:『鄰』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里)長指派後,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里)長,常變相為村里長選舉時的酬庸職務,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里長→里民依法選舉。
區長→市長依法任用。
鄰長→里長遴報區公所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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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640
地方制度法
| 第 59 條 | 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 (里)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 第 58 條 |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二、鄰長之遴聘,由里長遴報區公所聘任之。
里長應就該鄰內成年居民具下列資格者遴選鄰長:
(一)現任或曾任里內守望相助隊義工、環保義工、鄰里公園認養人或其他熱心公益持有證明者。
(二)足以勝任鄰長職務並實際設籍居住該鄰者。
成年居民年齡之計算,以里辦公處遴報區公所之前一日戶籍登記年滿二十歲者為準。
維基百科
鄰:
『鄰』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里)長指派後,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里)長,常變相為村里長選舉時的酬庸職務,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里長→里民依法選舉。
區長→市長依法任用。
鄰長→里長遴報區公所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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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723
回樓上~
事務官通常為"考試合格"進用人員
區長則為指派,並沒有實質參與各行政業務的進行
主要也是聽命於市長以及協調該區行政人員配合市公所之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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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23
但是區應該也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吧~沒有明文規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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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124
請教一下摩友 區長是否為事務官?
th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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