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關於法律適用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條文的結構主要有兩部分:一為構成要件部分,一為法律效果部分
(B)構成要件部分規定抽象的生活事實被具體化的內容,並成為法律效果部分之前提
(C)探討生活事實與構成要件是否相符之問題,乃以「涵攝」的方式進行
(D)構成要件部分得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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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1872), C(722), D(1896), E(0) #3092548
統計: A(135), B(1872), C(722), D(1896), E(0) #3092548
詳解 (共 10 筆)
#5843178
(一)構成要件,係指立法者就各種犯罪行為之構成犯罪事實,經過類型化、抽象化與條文化,而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其他具有刑罰法律效果之條款中,以做為可罰行為之前提要件。 (二)由於構成要件,乃用以描述各種不同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故構成要件應明確稱之為「不法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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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之意義-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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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之意義-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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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049
(B) 構成要件部分規定抽象的生活事實被具體化的內容,並成為法律效果部分之前提→法律效果(大前提)是事實行為(小前提)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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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329
(B)[具體的生活事實被抽象化]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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