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下列關於法律適用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條文的結構主要有兩部分:一為構成要件部分,一為法律效果部分
(B)構成要件部分規定抽象的生活事實被具體化的內容,並成為法律效果部
分之前提
(C)探討生活事實與構成要件是否相符之問題,乃以「涵攝」的方式進行
(D)構成要件部分得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補充
代號:1141
頁次: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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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390), C(454), D(1141), E(0) #3092368
統計: A(91), B(1390), C(454), D(1141), E(0) #3092368
詳解 (共 6 筆)
#5832763
對個別具體之社會事實,引用抽象之法律規定,
使之產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是謂法律的適用
使之產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是謂法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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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126
法律的適用通常被認為係邏輯之三段論法的應用。
法律之一般的規定是大前提。將具體的生活事實通過涵攝過程( Vorgang der Subsumtion ),歸屬於法律構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然後透過三段論法的推論,導出規範該法律事實的法律效力。
大前提之尋找及其內容與意義之確定係法律規定之淬取(Rechtsgewinnung)。這屬於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的活動。
(B) 構成要件部分規定抽象的生活事實被具體化的內容,並成為法律效果部分之前提
個人見解: 應該是非前提,因為是要根據具體生活事實,進而推論出法律效力(犯甚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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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338
完全不懂題目再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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