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抵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人互負債務,均屆清償期者,縱其種類不同,性質互異,亦得主張
抵銷
(B)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故其為形成權,須經相對人之同意
方生債務消滅之效果
(C)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為無效
(D)債之請求權經時效而消滅,縱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仍
不得為抵銷
統計: A(415), B(1054), C(1230), D(249), E(0) #3092370
詳解 (共 6 筆)
(A)二人互負債務,均屆清償期者,縱其種類相同,性質互異,亦得主張 抵銷 民法334
? 第334條【抵銷的基本條件】
法條原文: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白話解釋:
如果甲和乙彼此都有債務要還給對方,而且這些債務是同種類的東西(例如都是錢),又都已經到還錢的時間了,那就可以互相「抵銷」,也就是互相扣抵債務。
但如果:
-
這種債務性質上不能抵銷(例如扶養義務)
-
雙方有約定「不得抵銷」
就不能用抵銷。
而且如果這種「不得抵銷」的約定會害到善意第三人(不知道內情的第三人),這種約定不能拿來對抗他。
✏️ 舉例:
甲欠乙 10萬元,乙也欠甲 8萬元,雙方都到期了,且都是新台幣債務。
➡️ 甲可主張抵銷,只需再付 2萬元給乙。
如果雙方約定「彼此間債務不得抵銷」,但後來第三人丙基於不知情買下其中一筆債權,就不能拿那個特約對丙說「不能抵銷」。
? 第335條【抵銷要怎麼做、什麼時候生效】
法條原文: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 白話解釋:
抵銷不是自動發生的,要表達出來(意思表示),通知對方說:「我要用我的債權抵銷你的債權!」
一旦你這樣表示了,債務會追溯到最早可以抵銷的那一刻開始就算是消滅了。
⚠️ 但你不能說「我下個月才要抵銷」或「只有你先道歉我才抵銷」這類條件或期限,這樣的抵銷是無效的。
✏️ 舉例:
甲欠乙 10萬,乙也欠甲 10萬,今天是6月1日,雙方債務5月1日就都到期了。
甲今天說:「我要抵銷」,那兩筆債務從5月1日那天起就算是都消滅了(溯及效力)。
但如果甲說:「我在你生日那天才要抵銷」或「如果你先還我1萬,我才抵銷」,這樣的抵銷表示是無效的。
? 第337條【即使債權過了時效,也能抵銷】
法條原文:
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
✅ 白話解釋:
即使債權已經「過時效」不能再強制請求了,但只要在時效完成之前,債務已經具備抵銷的條件,就還是可以主張抵銷。
➡️ 所以不能還沒過期時你可以抵銷,但一過時效就突然不能抵銷了——法律保護這種早就具備條件的情形。
✏️ 舉例:
甲欠乙 10萬,乙也欠甲 10萬,兩筆債務在3年前都到期,但乙的債權已經時效完成(例如超過了民法10年的請求權時效)。
如果甲早在時效完成前就已經可以抵銷了,現在仍然可以主張抵銷,即使乙的債權請求權已經過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