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民國84年7月1日以後),對退休金來源採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分擔制,以公務人員本俸(年功俸)加一倍的百分之十二至十五之費率撥繳,政府與公務人員分擔比例為:
(A)政府負擔35%,公務人員負擔65%
(B)政府負擔50%,公務人員負擔50%
(C)政府負擔65%,公務人員負擔35%
(D)政府負擔80%,公務人員負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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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2), C(1402), D(9), E(0) #310117
統計: A(121), B(12), C(1402), D(9), E(0) #310117
詳解 (共 4 筆)
#472139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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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416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7 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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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689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4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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