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某甲住台北市,以苗栗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時,由下列何機關管轄?
(A)最高行政法院
(B)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C)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D)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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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56), C(1550), D(460), E(0) #284895
統計: A(33), B(456), C(1550), D(460), E(0) #284895
詳解 (共 9 筆)
#229418
行政訟訴法第16條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管新竹縣以北 ,金馬,花蓮,宜蘭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管嘉義縣以南 ,澎湖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管苗栗到雲林之間
而苗栗算台中高等法院管的
所以就選C.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138
2
#1043358
最佳解引用法條有誤,應更正是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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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282
修法後適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只有 1.簡易訴訟(如下) 2.交通裁決訴訟
1.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2.交通裁決訴訟事件
1.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2.交通裁決訴訟事件
目前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是由受處分人直接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法官審理結果以裁定作成,如有不服,則向高等法院抗告。新制改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亦無須先經訴願程序,法官審理結果則以判決作成,如有不服,係向高等行政法院上訴。
由於交通裁決數量甚多,新制因而創設「重新審查」制度,部分代替訴願程序之功能。「重新審查」制度係於原告即受處分人起訴後,法院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機
關並命答辯,被告機關即應針對原裁決重新審查,如審查結果認為原裁決違法或不當,則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並陳報法院;如認並無違法不當,被告機關須附具
重新審查紀錄及原裁決卷宗,提出答辯狀予法院。若被告機關重新審查後已完全依原告請求而處置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法院應依職權退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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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07
這題好險選項 沒有 苗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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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114
這題是考地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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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294
請問這題行政訴訟法改制後,三級二審制的話,答案是苗栗縣政府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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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9422
行政訴訟原則採「以原就被」,該題被告為苗栗縣府。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一項:「...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範圍:
新竹、臺北、新北、基隆、宜蘭、花蓮、金馬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範圍:
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範圍:
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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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3045
台灣沒錢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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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550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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