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對網路資訊職涯充滿熱情,並決定作為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
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此種網路服
務提供者,應稱為下列何者?
(A)連線服務提供者
(B)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
(C)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D)搜尋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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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7), B(415), C(516), D(3281), E(0) #3092598
統計: A(437), B(415), C(516), D(3281), E(0) #3092598
詳解 (共 5 筆)
#5788616
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修正條文之適用對象為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依新修正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包含下列服務提供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撥接上網服務之中華電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如為加速服務者之資訊獲取,於連線服務中提供中介或暫時儲存資訊服務之中華電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如提供部落格、網路拍賣等服務之Yahoo!奇摩、PC Home及露天拍賣等。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搜尋服務之Google、百度等搜尋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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