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社會工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A)十二小時
(B)二十四小時
(C)三十六小時
(D)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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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814), C(8), D(46), E(0) #343177
統計: A(27), B(814), C(8), D(46), E(0) #343177
詳解 (共 1 筆)
#125045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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