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考績二年列甲等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皆可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若某甲第一年另予考績為乙等,第二、第三年之年終考績,分別為乙等及甲等,則某甲:
(A)升高一職等
(B)升高二職等
(C)升高一官等
(D)留原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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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8), C(15), D(576), E(0) #241480

詳解 (共 3 筆)

#451075

須注意此為   升職等或稱為考績升職等

說白話   同官等內升職等

(一)法律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

(二)內涵:本職等之年終考績之要件(擇一條件)

               1.三年內之年終考績一年考列甲等+二年考列乙等

               2.兩年內之年終考績考列甲等

!!才可以同官等升一職等

ex:某甲第1年為乙等(另於考績)

            第2年為乙等(年終考績)

            第3年為甲等 (年終考績)   

 (此為1甲2乙)就是同官等升一職等之要件~可以不連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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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666

啊。。。。。。

這是標準陷阱題,大夥在考試時記得題目千萬要看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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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17

不懂??
是要 甲→乙→乙 才能升一職等嗎??

第十一條(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取得)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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