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根據災害防救法的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的指揮官應由何者擔任?
(A)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
(B)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
(C)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首長
(D)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機關或單位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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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26), B(106), C(393), D(407), E(0) #1927992
統計: A(8226), B(106), C(393), D(407), E(0) #1927992
詳解 (共 6 筆)
#4275291
第 4 條
本法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第 12 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鎮、市) 公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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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792
中央災害防救會招集人 → 行政院長、副院長兼任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 正、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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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609
颱風天會召開應變中心,由地方首長坐鎮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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