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B)由主管機關辦理者,得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
(C)由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方式實施
(D)經五分之四以上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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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3), C(84), D(400), E(0) #902577

詳解 (共 3 筆)

#2402704

都市更新條例

第25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A)。但由主管機關

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C)區段徵收(B)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第25條-1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

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D),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

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

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

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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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488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
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
,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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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783
2019.1月30日修法第43條 都市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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