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對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人原則上不得任意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B)以公共建設爲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爲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C)地上權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即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D)地上權可以因建築物或其主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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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774), C(117), D(49), E(0) #842559

詳解 (共 5 筆)

#1136002
B)833之2
C)837 若是不可抗力因素,妨礙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D)841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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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284

§838(1)前段:「地上權人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A)X


§833-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B)O

§837:「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C)X

§841:「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消滅。」→(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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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117

A:地上權人原則上【不得任意】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      得      】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民法

第838條

Ⅰ【地上權人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A
Ⅱ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Ⅲ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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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951

第 838 條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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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050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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