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對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人原則上不得任意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B)以公共建設爲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爲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C)地上權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即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D)地上權可以因建築物或其主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9), B(774), C(117), D(49), E(0) #842559
統計: A(49), B(774), C(117), D(49), E(0) #842559
詳解 (共 5 筆)
#1136002
B)833之2
C)837 若是不可抗力因素,妨礙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D)841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13
0
#3036284
§838(1)前段:「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A)X
§833-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B)O§837:「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C)X
§841:「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D)X
6
0
#1378117
A:地上權人原則上【不得任意】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 得 】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民法
第838條
Ⅰ【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A
Ⅱ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Ⅲ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5
0
#1163951
| 第 838 條 |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