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自然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其中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
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倘若未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亦僅購置一屋。則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
數額可達新臺幣多少元?
(A)十萬元
(B)二十萬元
(C)三十萬元
(D)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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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1), C(234), D(16), E(0) #2464833
統計: A(10), B(71), C(234), D(16), E(0) #2464833
詳解 (共 2 筆)
#5498854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來源: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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