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違法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雖有撤銷權,但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最長幾年內為之?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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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640), C(115), D(214), E(0) #561262

詳解 (共 6 筆)

#815305
第 121 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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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887
行政程序法大多是一年跟五年的規定,兩年只有: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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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304
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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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989
補充一下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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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541
謝謝! 我要把法條看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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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514
撤職是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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