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不當得利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C)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 價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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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89), C(122), D(210), E(0) #2108152
統計: A(334), B(89), C(122), D(210), E(0) #2108152
詳解 (共 5 筆)
#5923131
(A)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返還其利益
(B)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C)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D)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A)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B)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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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934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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