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符 合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條件者,其處罰之規定為何?
(A) 仍須處 5 倍漏稅罰
(B) 處以 1 倍罰鍰
(C) 免除故意逃漏稅之刑事責任,但仍須處加倍行政罰
(D) 免予處罰(但須依法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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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2), E(0) #4041510
統計: A(0), B(0), C(0), D(2), E(0) #4041510
詳解 (共 2 筆)
#7578061
稅捐稽徵法 第 48-1 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VS被查獲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2 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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