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關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係侵害個人法益
(B)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者,方構成本罪
(C)限於攜帶兇器犯之者
(D)頇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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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8), B(61), C(56), D(47), E(0) #268118

詳解 (共 2 筆)

#1635445
B.兩人以上 C.第 222 條 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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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055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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